中新網9月7日電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7日下午對楊斌及相關單位犯合同詐騙、偽造金融票證、虛報注冊資本、非法占用農用地等罪案作出
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新華社報道,2003年7月14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斌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合同詐騙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偽造金融票證罪,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罰金人民幣230萬元。被告單位沈陽歐亞實業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合同詐騙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被數罪并罰判處罰金人民幣560萬元。被告單位沈陽歐亞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犯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一審宣判后,楊斌及相關單位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9月6日至7日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楊斌及相關單位委托的辯護人出庭辯護,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應上訴人楊斌及相關單位的請求,部分證人出庭作證。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后,上訴人楊斌作了最后陳述。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及單位上訴提出的辯解與本案事實不符,提出的理由于法無據。二審法院確認,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當庭作出上述裁定。
荷蘭駐華使館官員、楊斌的親屬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審判。(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