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8日發表《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全文如下: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二00五年二月·北京
目錄
前言
一、統一多民族國家國情與民族區域自治
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地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四、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幫助
五、民族自治地方各項事業的歷史性發展
結束語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迄今為止,通過識別并由中央政府確認的民族有56個。中國各民族之間人口數量相差很大,其中漢族人口最多,其他55個民族人口相對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55個少數民族人口為10449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8.41%。中國各族人民都為締造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創造悠久燦爛的中華文明,推動中國歷史的發展進步,作出了自己的重要貢獻。在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于加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關系,維護國家統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發展,促進少數民族進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一、統一多民族國家國情與民族區域自治
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成立后,就積極探索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成功地制定和執行了民族政策,團結并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1949年9月,在新中國成立前夕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根據中國共產黨的建議,各民族、各黨派代表共同協商決定,建立統一的多民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并通過了在當時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個綱領專章闡述了新中國的民族政策,并明確把民族區域自治確定為一項基本國策。新中國之所以作出這一重大歷史抉擇,主要基于對中國國情的把握。(一)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長期存在,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依據
中國是有著悠久歷史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早在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就實現了國家的第一次大統一,隨后建立的漢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進一步發展了統一的局面。秦漢在全國推行郡縣制,統一法律、文字、歷法、車軌、貨幣和度量衡,促進了各地區各民族的交流,奠定了中國長達兩千多年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格局。此后,無論是漢族建立的隋(公元581-618年)、唐(公元618-907年)、宋(公元960-1279年)、明(公元1368-1644年)等朝代,還是少數民族建立的元(公元1271-1368年)、清(公元1644-1911年)等朝代的中央政權,都以中國的“正統”自居,把建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作為最高政治目標。
中國歷代中央政權,大都對少數民族地區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政策,即在實現政治統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區原有的社會制度和文化形態。漢朝在今中國新疆地區設立的西域都護府,唐朝在這一地區設立的安西和北庭兩大都護府,都只管理軍政要務。清朝中央政權針對不同民族地區的特點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蒙古族地區實行盟旗制度;對西藏則派駐藏大臣,通過冊封達賴和班禪兩大活佛實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維吾爾族最集中的地區實行伯克制度;對南方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則實行土司制度。盡管在舊的社會制度下各民族之間不可能形成現代意義上的平等關系,民族間也不可避免地發生矛盾、沖突甚至戰爭,但是,中國歷史上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長期存在,極大地促進了各民族之間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交流,不斷增進各民族對中央政權的向心力和認同感。
(二)近代以來在反抗外來侵略斗爭中形成的愛國主義精神,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基礎
1840年鴉片戰爭之后的110年間,中國屢遭帝國主義侵略、欺凌,中國各族人民陷入被壓迫、被奴役境地。在國家四分五裂、民族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中國各族人民團結一心、共御外侮,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進行了艱苦卓絕的斗爭。特別是抗日戰爭(1937-1945年)時期,中國各民族進一步聯合起來,同仇敵愾,抗擊侵略,保家衛國。回民支隊、內蒙古抗日游擊隊等許多以少數民族為主的抗日力量,為奪取反法西斯戰爭勝利譜寫了可歌可泣的歷史篇章。中國各民族在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的同時,針對極少數民族分裂分子在帝國主義勢力的扶持下,策劃、制造“西藏獨立”、“東突厥斯坦”、偽“滿洲國”等分裂行徑,進行了堅決的斗爭。在反抗外來侵略的斗爭中,各族人民深切體會到:偉大祖國是各民族的共有家園,只有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實現真正的自由平等和發展進步;中國各族人民只有更加緊密地團結和聯合起來,才能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實現國家繁榮富強。(三)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區資源條件和發展的差距,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現實條件
中國各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也是各民族之間彼此交融的歷史。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各民族頻繁遷徙,逐漸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漢族作為中國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全國。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且主要居住在廣大邊疆地區,但在內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都有少數民族居住。這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狀況決定了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不同類型和不同行政級別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關系的和諧穩定和各民族的共同發展。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面積廣大,自然資源豐富,但與其他地區特別是發達地區相比,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可以在充分發揮少數民族地區優勢的同時,促進少數民族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從而加快少數民族地區和整個國家的現代化建設步伐,實現各地區的共同發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地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一)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地位1954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載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之中。此后中國歷次《憲法》修改,都載明堅持實行這一制度。2001年修改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下簡稱《民族區域自治法》)則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早在1952年,中國政府就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機關的組成、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利等重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1984年5月31日,在總結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經驗的基礎上,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并決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1年,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和體現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意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了修改,使這一法律更加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內容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方面。它規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關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間關系,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國各族人民和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執行該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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