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礎設施明顯改善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4734億元人民幣,比1994年增加了2.7倍,其中基本建設投資完成2837億元人民幣,比1994年增加了3.2倍。2003年末,民族自治地方固定電話用戶達到2273萬戶,其中城市電話用戶1532萬戶;移動電話用戶達到2307萬戶。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國有鐵路營運里程1.51萬公里,比1952年增加了近3倍;公路通車里程54.78萬公里,比1952年增加了20倍。內蒙古、寧夏、新疆等地城市化水平已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四)傳統文化得到保護和弘揚
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國家組織3000多名專家學者,完成了《中國少數民族》、《中國少數民族簡史叢書》、《中國少數民族語言簡志叢書》、《中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概況叢書》和《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等五種少數民族叢書的編輯出版工作,合計403冊,達9000多萬字,共計發行50多萬冊,F在,中國55個少數民族都各自有了一部文字記載的簡史。在中國的55個少數民族中,除回族、滿族使用漢語外,其余53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蒙古、藏、維吾爾、朝鮮、彝等少數民族文字已有編碼字符集、字型、鍵盤的國家標準。蒙古、藏、維吾爾、朝鮮等少數民族文字軟件已實現Windows系統上的運行和激光照排。各類民族文字應用軟件不斷問世,民族文字識別和機器輔助翻譯等也有了一批科研成果。
國家設立了專門工作機構,對少數民族的三大英雄史詩《格薩爾》(藏族民間說唱體長篇英雄史詩)、《江格爾》(蒙古族英雄史詩)、《瑪納斯》(柯爾克孜族傳記性史詩),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收集、整理、翻譯、研究工作。近10年來,國家撥付了3000多萬元人民幣支持?背霭娌匚摹洞蟛亟洝饭灿160部。國家投入巨資對西藏拉薩的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青海的塔爾寺,新疆的克孜爾千佛洞等大批國家重點文物古跡進行修繕。1989-1994年,國家投入5500萬元人民幣、黃金1000公斤,對著名的布達拉宮進行了一期維修。2001年開始,國家又撥?3.3億元人民幣,用于布達拉宮的二期維修等項目。
在國家的幫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努力下,截至2003年,用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的圖書有4787種,印數5034萬冊;雜志205種,印數781萬冊;報刊88種,印數13130萬份;民族自治地方建有藝術表演團體513個,圖書館566個,博物館163個。2003年,在民族自治地方有使用民族語言的廣播機構122個,用15種少數民族語言播出節目;有使用民族語言的電視機構111個,用11種少數民族語言播出節目;有廣播電臺73座、廣播發射臺523座,電視臺94座、電視發射臺830座,廣播電視衛星收轉系統25.49萬座。
(五)教育水平顯著提高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級各類學校
83726所,在校學生2943萬人,比1952年增加了5倍,比1984年增加了29.7%,比1994年增加了10.6%;各類專任教師154.1萬人,比1994年增加了16.0%。教育事業的發展,使少數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顯著提高。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朝鮮、滿、蒙古、哈薩克等14個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六)醫療衛生事業持續進步
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有衛生機構
15230個,比1952年增加了12倍;衛生機構共有床位38萬張,比1952年增加近66倍;衛生技術人員46萬人,比1952年增加近25倍;衛生防疫、?品乐螜C構934個;婦幼保健所、站371個。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農村有鄉衛生院7234個、床位5.5萬張。醫療事業的發展,使少數民族人口的預期壽命顯著提高,其中有13個少數民族高于全國71.40歲的平均水平,有7個少數民族高于漢族73.34歲的水平。
(七)對外貿易和旅游業迅速發展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進出口貿易總額完成136億美元,其中出口額79億美元,進口額57億美元;有外商投資企業3263個,全年實際利用外資20億美元;國內旅游人數達到12333萬人次,旅游收入563億元人民幣;國際旅游人數達到215萬人次,旅游外匯收入6億美元。
結束語
5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及其實踐獲得了巨大成功。采用民族區域自治來解決中國的民族問題,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確選擇。中國是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盡管在改革開放和國家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國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已采取多種措施,推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是,由于受歷史基礎和地理條件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少數民族分布較集中的西部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較東部發達地區還不高,特別是一些偏遠地區,還比較落后。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充分發揮制度優勢,不斷提高民族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是新世紀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中國政府將從本國國情出發,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探索和健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具體實現形式,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律法規,不斷充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物質基礎,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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