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嚴懲腐敗分子讓群眾從中感受社會公平
部分人參與群體事件只是借機宣泄值得深思
處理敏感案要考慮國際影響以應對境外炒作
嚴查冤假錯案責任人 增強群眾對社會的友善
政法機關要定期評估矛盾糾紛警示突出問題
中新網2月1日電 2007年2月1日出版的《求是》雜志2007年第3期,發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同志的文章,題目是《政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擔負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以下為文章全文:
政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擔負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反映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體現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世紀新階段,我們面臨的發展機遇前所未有,面對的挑戰也前所未有,必須立足于解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著眼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從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政法工作。要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大目標和總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以化解社會矛盾為主線,加強司法保障,加強政法機關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加強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以和諧社會建設者的姿態全面發揮職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為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為實現重要戰略機遇期的順利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權威的法治環境。
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認識政法機關的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胡錦濤同志深刻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這些特征無一不與政法工作密切相關。政法機關的根本職責是維護穩定,促進和諧,促進發展。做好政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既是和諧社會的保障措施,也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政法機關既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擔負著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給政法機關賦予了更大的責任。由于社會深刻變化,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糾紛、群體性事件和各種治安事件持續高發。大量矛盾糾紛以案件的形式不斷匯聚到政法機關,大多數社會矛盾和問題因涉及社會穩定最終進入政法工作領域,法律手段已成為調節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政法工作已成為調節社會矛盾的重要渠道。人民群眾民主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對執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法機關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部門。司法能力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成為我們應當認真面對的現實問題。由于政法機關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敵對勢力總是把政法機關作為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戰略的重要突破口。執法工作的每個失誤都會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有的還會被敵對勢力所利用。政法工作的狀況,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成效。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給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穩定是和諧的基本要求,和諧是穩定的更高境界。在社會變革中,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非常艱巨,實現社會和諧要付出很大的努力。這就要求政法工作不僅要著眼于社會穩定,更要著眼于社會和諧,要轉變思想觀念,調整工作思路,改變工作方式,把工作標準定位在促進社會和諧上。在打擊犯罪活動、整治治安問題、調解矛盾沖突、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論事,還要善于把各種消極因素轉化為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因素,不僅要讓人民群眾有安全感,還要從我們的工作中感受到社會和諧。例如,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不能只注重用刑罰震懾犯罪分子,還要著力把他們改造成不對抗社會的新人;在調處民商事糾紛時,在嚴格依法及時作出裁決的同時,還應當通過行政的、經濟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實現罷訪息訴的途徑;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不能只滿足暫時的平息,而是要著力做好群眾工作,從根本上理順群眾的情緒;在維護治安秩序時,不能只依賴處罰使人服從,而要立足于使群眾心悅誠服地遵守社會管理秩序,減少對立情緒。總之,實現和諧比實現穩定要求更高、工作更艱巨。政法機關必須更好地處理專政與民主、打擊與保護、管理與服務、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以更好的執法質量、更低的執法成本、更便捷的執法形式,為社會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營造更多的和諧因素。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給政法機關賦予了更重的任務。民主法治,要求政法機關必須全面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確保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貫徹落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公平正義,要求政法機關必須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以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誠信友愛,要求政法機關必須運用法律手段規范社會行為,引導在全社會建立誠實信用、平等友愛、融洽相處的人際關系。充滿活力,要求政法機關創造一個公平競爭、鼓勵創造、保護創新的社會環境和法治環境。安定有序,要求政法機關充分發揮化解社會矛盾、打擊預防犯罪、加強社會管理、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確保社會秩序良好。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要求政法機關依法保障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促進實現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這表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大大拓展了政法工作的范圍和任務,不僅要做好傳統意義上的打擊各種違法犯罪等工作,更重要的是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提高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面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新要求,政法機關的執法理念、執法能力、執法方式和司法體制等方面都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適應問題,調處日益增多的人民內部矛盾的本領不夠強,社會治安管理的手段比較弱,對復雜多變的敵情和社情反應不夠靈敏,隊伍思想作風建設的長效機制尚未形成。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從社會主義本質屬性和兩個“前所未有”的總體形勢出發,深刻認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深刻認識政法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和兩個“最大限度”的要求,深刻認識政法機關提高執法能力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著眼于和諧,致力于和諧,更好地承擔起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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