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姑娘騎行被風箏線“割喉” 有《免責協議》,比賽組委會就能免責?
“95后”姑娘騎行被風箏線“割喉”
有《免責協議》,比賽組委會就能免責?
11月16日,周六,氣溫適宜。“95后”姑娘小姜來到南京江北新區盤城街道,參加“騎遇盤城”單車露營大會暨鄉村自行車個人計時賽。原本,這場比賽將會是小姜的一段美好回憶,但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賽道上突然出現的一根風箏線打破了這美好的一天。
被賽道上的風箏線“割喉”,傷口長約15厘米
小姜接觸騎行已經兩年多了,參加過大大小小的比賽20余場,全部騎行里程達到28000公里。這次的鄉村自行車個人計時賽,賽道封閉、每位參賽者間隔一分鐘出發,對于小姜來說難度并不大且安全系數較高。但讓大家都沒想到的是,剛出發1公里左右,小姜就被賽道上突然出現的風箏線“割喉”了。
割傷小姜的并不是這段賽道上出現的唯一一根風箏線。之前,賽道上還曾出現過一根風箏線,慶幸的是,那根線被志愿者及時發現并清除。但因為風箏線透明且極細,隨后出現的第二根線并沒有被志愿者發現,所以割傷了騎行而至的小姜。“當時我的車速達到每小時38~39公里。”小姜回憶道,這樣的速度,在被割傷的第一瞬間很難及時停車,“我在被風箏線勒住后,沖出去2~3米才剎住了車。”
“當時我覺得脖子很疼,說話費力。”小姜表示,自此中斷這場比賽后,有工作人員將自己送至了比賽的終點,隨后自己開車去醫院掛了急診,“CT顯示挫傷,沒有割到聲帶等部位。”當天的急診共花費200多元,小姜與承辦方溝通傷情后,承辦方工作人員當即將急診費轉予小姜,并額外轉給小姜500元賠償。當時,小姜覺得自己傷得并不嚴重,對方賠償500元差不多了。
承辦單位:賽前簽署了《免責協議》,已盡到義務
受傷三天后,傷口開始結疤、變得明顯,小姜才發現割傷并沒有自己想象中的那么輕。隨后她再次前往醫院,醫生診斷為皮膚裂傷,需要涂消炎藥、護理藥等,總計花費近千元。基于此,小姜再次與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對方答復她“走保險”,但小姜對此并不認可,“醫生說這個傷口可能會留疤,而且傷疤美容走不了保險。”此外,這次被風箏線“割喉”給小姜留下了不小的心理陰影,“我現在對高速騎行有恐懼。作為簽約車手,我后續還有其他比賽,受傷后不能劇烈運動,可能會導致我違約,若產生違約金,我認為也需要相關責任單位負責。”
對于小姜提出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傷疤美容等相關費用賠償,活動承辦單位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態度,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需要詢問公司法務部門才能給出確切答復”。
小姜告訴記者,在此之前,該工作人員跟自己說,選手們賽前曾簽署《免責協議》,認為受傷當下的處置和目前給到的賠償方案已盡到義務和責任。小姜向該工作人員要《免責協議》文件,但對方并未提供。
律師解讀:《免責協議》條款無效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葛棟律師認為,主/承辦方《免責協議》關于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無論協議內容如何,主/承辦方都有義務進行賠付。
葛律師解釋,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所以,免責協議需要滿足上述條件方才對雙方生效。但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從格式條款的角度講,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之二:齊某與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權糾紛案中,最高法亦有相同的判決。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李舒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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