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篝火并不浪漫 戶外游該補補防火課
近日,本報跟蹤報道了武夷山游客夜爬并在山上生火的事件,成為全國熱議的新聞。警方確認,生火者為8位青年人,更有人在朋友圈中曬出了現場照片,配文“12月的第一把火與第一場日出”。將這種違法行為和“浪漫”混為一談,是缺乏常識和法律意識的體現。
關于山火帶來的慘痛損失,較為年長者可能有更深的記憶,這一點也有著數據支撐。筆者查閱發現,如今我國的山火數量處于歷史低位,據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發布的數據,20世紀80年代,我國每年平均發生森林火災1.4萬余起,而在2021年我國的森林火災是616起,降幅超過20倍。這既是社會發展帶來的更為科學的管理、風險排查之功,也與幾代人在安全意識上的努力密不可分。即便這樣,近年來也不乏一些讓人痛心疾首的山火事件,足以敲響警鐘。降幅雖大,但森林防火仍是安全的重中之重。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放火是和決水、爆炸以及投毒等行為同等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即便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可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屬于重罪。如果沒有主觀故意,且生火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及時撲滅沒有產生危害后果,可能不構成失火罪,但仍然可能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或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近年來,戶外爬山運動成為風尚,徒步、登山群體迅速增長,隨之而來的戶外安全事故也屢見不鮮。看日出、看落日,甚至在山頂吃火鍋、喝香檳,成了社交平臺上極具流量的生活方式,但是這決不能以安全為代價。于都市人而言,可能篝火有著浪漫的一面,但同樣具有不可控性。即便在郊外、農場都要小心為之,而在山區和自然保護區,則是極其危險的行為。
如今,防火課已深入各個角落。而近一個月來發生的兩起游客山中生火事件,可能反映出我們對于郊野和戶外的火源使用及相關法律的普及不夠。筆者認為,戶外探險、旅游者,該多上上“防火課”。
評論員 劉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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