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是否適用競業限制,不能只由企業說了算
本報記者 吳鐸思 馬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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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條款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案件并不少見,有研究發現,競業限制主體大部分都是非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基層崗位員工,部分一線工人因此背上高額違約金。對此,不少法律人士表示,競業限制協議需要進一步細化生效條件。
近日,在經歷漫長的維權之后,牛某和李某終于松了一口氣。此前,他們二人都因和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而產生高額違約金,好在最終被法院改判為“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駁回用人單位賠償違約金等其他請求。
近年來,企業濫用競業限制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新聞屢屢曝出,引發眾多爭議。對此,有律師表示,勞動者是否適用競業限制、違約金賠多少,不能只由企業說了算。
簽了競業協議才能簽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單位先讓我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回憶起2014年入職新疆某能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公司)時的場景,牛某表示,不簽字就沒法入職,當初競業限制協議是不得已簽的,沒想到日后卻因此面臨高額違約金。
牛某入職的這家企業經營硅及相關高純材料的生產、銷售及技術研發。2023年2月1日,牛某提出辭職,其所在部門領導于3月1日批準他辭職。
半個月后,企業人力資源部員工通過電子郵件向牛某發送競業限制義務通知書。當時,牛某正在另一家材料公司從事電氣工作,“收到通知后,我就從單位辭職了。”牛某說。
2023年7月,能源公司因牛某未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內容向烏魯木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最終裁決牛某需向能源公司賠償違約金近14萬元,并返還公司所支付的全部競業限制補償金。
牛某表示,自己在職期間的崗位是動力車間檢修工,后晉升為檢修班班長,負責車間的設備維護和電氣維護。能源公司認為,牛某雖然不是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但作為一線管理人員,屬于“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該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面對高額違約金,牛某無力賠償,遂將能源公司訴至法院。
勞動者掌握什么核心秘密?
“扎根一線生產車間的我,到底掌握了公司的什么秘密?”和牛某一樣,曾在新疆某硅業公司(以下簡稱硅業公司)上班的李某面對公司的指控,也感到十分不解。
2023年10月,因個人原因離職后入職另一家硅業公司從事后勤工作的李某,收到了烏魯木齊市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要求李某向硅業公司支付9萬余元違約金,并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
面對高額賠償,李某與硅業公司對簿公堂。他認為,自己在硅業公司只是原料車間的副班長,沒有參與到任何技改項目中。雖然入職時簽了競業限制協議,但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表示,“無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離職文件也表明自己并非骨干員工。
然而,硅業公司卻認為,李某作為一線管理人員,屬于“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該嚴格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是否屬于“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工作中勞動者是否接觸或知悉企業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嚴格的證明責任。
兩起案件中,能源公司、硅業公司均沒有證據證明牛某、李某掌握了核心技術秘密,同時兩家公司也并沒有證據證明對公司特有的核心技術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最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起案件進行了判決,認定牛某歸還能源公司、李某歸還硅業公司所支付的個人競業限制補償金,并駁回能源公司、硅業公司在各自案件中提出的其他請求。
是什么讓職工“受困”
記者注意到,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條款侵犯勞動者擇業權的案件并不少。去年,有學者以454份有效判決為樣本進行研究,發現競業限制主體僅有13%是高級管理人員,8%是高級技術人員,其余70%均為“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且多為基層崗位員工。
所謂“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到底是誰?
按相關法律規定,競業限制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雖然法律沒有明確這些人具體是誰,但按照公司法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等;高級技術人員通常指專業知識、專門從事某項技術的人員。”新疆仕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艷春表示,除了上述兩類人外,還可以通過企業有沒有真正的商業秘密、勞動者在不在特殊崗位、有沒有保密義務這三點去判定是否屬于“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在實踐中,困住員工的不單單是一紙協議,還有隨之而來的“天價”賠償金。而相關法律條例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并沒有明確的標準。“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應該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商量約定,而不是企業一方說了算。”劉艷春表示,法院審理時也會考慮企業給的補償金、實際損失、勞動者競業所得、主觀過錯等因素,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面對競業限制濫用現象頻發,不少法律人士表示,競業限制協議需要進一步細化生效條件。劉艷春認為,一份明確的競業限制條例不僅要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補償金、賠償金,更要細化具體違反競業義務的行為和其他生效條件。
“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期間,可以根據行業發展、商業秘密是否公開、勞動者崗位變化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和完善,從而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劉艷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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