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
中新網8月9日電 據國家版權局網站消息,國家版權局近日發布關于印發《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制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行業的管理規定和標準。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應當遵守相關行業進出口管理等有關規定。
通知提到,為規范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為閱讀障礙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發揮著作權促進閱讀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文化發展成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和我國批準的《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制定《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所稱的閱讀障礙者,是指視力殘疾人以及由于視覺缺陷、知覺障礙、肢體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閱讀的人。
規定所稱的無障礙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規定所稱的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是指以非營利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訓、信息等服務的法人組織。
規定所稱的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是指向其他《馬拉喀什條約》締約方的同類機構或閱讀障礙者提供,或從前述同類機構接收無障礙格式版的法人組織。
通知稱,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將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成無障礙格式版并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但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
(二)使用有合法來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進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稱中以適當顯著的方式標注“閱讀障礙者專用”;
(五)僅限通過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關證明的閱讀障礙者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員或組織提供或開放服務;
(六)采取身份認證、技術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員或組織獲取、傳播;
(七)向閱讀障礙者提供的無障礙格式版類型應當僅限于滿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營利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通知強調,鼓勵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機構為其擁有版權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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