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監察法 授予監察機關必要的監察措施
中新社北京12月25日電 (記者 謝雁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監察法的決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說,此次修改監察法,授予監察機關必要的監察措施。一是增加強制到案措施。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強制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到案接受調查。解決監察實踐中存在的部分被調查人經通知不到案的問題,增強監察執法權威性。
二是增加責令候查措施。解決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缺乏相應監督管理措施的問題,同時減少留置措施適用,彰顯監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監察對象和相關人員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
三是增加管護措施。規定監察機關對自動投案或者交代有關問題的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進行管護,以保障辦案安全。
此次修法還完善監察程序。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說,在現行留置期限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經國家監委批準或決定,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留置期限,省級以上監察機關發現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計算一次留置期限;同時配套完善新增三項監察強制措施的時限、審批程序和工作要求,確保相關措施嚴格規范行使,并賦予有關人員申請變更監察強制措施的權利。
據悉,現行監察法于2018年審議通過,作為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反腐敗國家立法,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發揮了重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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