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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三部門聯合發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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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門聯合發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27日 10:26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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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27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全國總工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年2月分別聯合印發文件,協同協作全面推行“一函兩書”。為發揮典型案例示范、指導和引領作用,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篩選10件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典型案例,于12月27日正式發布。

          這10件典型案例突出法院、檢察院司法職能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的銜接協作,為工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司法保障,合力推動解決農民工、環衛工人、工傷職工等群體勞動報酬、傷殘津貼被拖欠等問題,落實職業病防治等監管責任,保障戶外勞動者高溫天氣津貼發放、快遞員工傷保險等權益。

          各級工會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強化責任擔當,深刻認識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以案為鑒,加大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糾正力度,切實維護好實現好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典型案例

          目  錄

          1.天津市河北區檢察院、法院聯動化解武某英等97人與某環境衛生管理所勞動爭議

          2.黑龍江省延壽縣“法院+工會”促推用人單位主動履行定期支付傷殘津貼義務

          3.江蘇省鎮江市司法建議助力工會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發揮監督作用

          4.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規范小微放射診療機構職業病防治

          5.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引入“12368”熱線助力工會化解農民工異地維權難

          6.湖北省鄂州市“一函兩書”與司法建議書聯動化解某鋼鐵公司社會保險勞動爭議

          7.重慶市北碚區運用勞動法律監督聯動化解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資勞動爭議

          8.四川省都江堰市“檢察+工會”督促落實勞動者職業病防治監管責任

          9.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規范勞動者高溫天氣津貼發放

          10.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運用“一函兩書”協作機制保障快遞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權益

          案例一

          天津市河北區檢察院、法院聯動化解武某英等97人與某環境衛生管理所勞動爭議

          【關鍵詞】

          檢法聯動  支持起訴  確認勞動關系  社會保險

          【基本情況】

          武某英等97人分別受雇于天津市三家環境衛生管理所(以下簡稱環衛所),從事道路清掃等工作。雙方就勞動關系確認發生爭議,經天津市河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及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北區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期間,三家環衛所沒有為武某英等97人登記社保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已退休人員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當武某英等97人再次向河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環衛所賠償損失時,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未予受理。后武某英等97人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河北區檢察院)依托設在區法院的支持起訴接待窗口,指導符合支持起訴條件的申請人收集線索、整理證據,打通勞動者權益保障綠色通道,共受理武某英等人與環衛所勞動爭議支持起訴案97件,以檢法聯動深化協作為勞動者訴訟“降本增效”,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讓弱勢群體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指引。

          河北區檢察院經審查認定,武某英等97人與案涉三家環衛所存在勞動關系,環衛所在用工期間沒有為勞動者登記社保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案涉勞動者在退休后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依托與天津市河北區總工會(以下簡稱河北區總工會)制定的《關于建立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的意見》,河北區檢察院及時向河北區總工會通報案件線索和審查認定結果。針對案涉勞動者文化水平、訴訟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河北區檢察院強化會商研判、深化辦案協作,決定支持起訴,并向河北區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書。河北區法院在一審審理中認定,案涉三家環衛所沒有為武某英等97名勞動者登記社保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案涉勞動者在退休后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遂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支持97名勞動者賠償社會保險損失的訴訟請求共計750余萬元。河北區檢察院在接到河北區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后,及時向區總工會通報案件裁判結果,參與研商資金籌措方案,推動社會保險待遇落實到位。

          河北區檢察院對近3年辦理的勞動爭議支持起訴案件進行梳理,發現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案涉單位用工不規范,存在管理漏洞。為推動企業依法規范用工、前端化解勞動糾紛,河北區檢察院與區總工會協商溝通,向案涉單位制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并就保障勞動者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深入企業“把脈施策”,通過普法宣講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秩序,增強保護職工勞動權益的意識,推動“一函兩書”制度取得實效。

          【典型意義】

          勞動者退休后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事關勞動者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河北區檢察院探索“檢察院支持起訴+法院+工會”工作模式,在強化檢法聯動,提高訴訟質效的基礎上,重視源頭治理預防在前,以“一函兩書”落地見效助力企業單位“查漏補缺”。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與工會各自職能優勢,用好“檢察監督+勞動監督”機制,以兩種監督雙向賦能為勞動者權益“保駕護航”,為勞動者織密勞動權益保護網,以支持起訴作為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提供有力舉措,切實解決好弱勢群體的憂“薪”事。

          案例二

          黑龍江省延壽縣“法院+工會”促推用人單位主動履行定期支付傷殘津貼義務

          【關鍵詞】

          工傷保險待遇  支付義務  履行生效判決

          【基本情況】

          2002年,鄧某因工傷保險待遇與某公司發生爭議并訴至法院。黑龍江省延壽縣人民法院判決,某公司應支付鄧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鄧某支付傷殘撫恤金(現稱傷殘津貼)。判決生效后,某公司在近20年的時間里從未主動履行過給付傷殘津貼的義務,導致鄧某每年都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某公司的做法不僅給鄧某造成了負擔,同時也耗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2024年初,延壽縣人民法院針對某公司行為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某公司通過合法且便捷的方式履行其對鄧某的給付義務,同時將司法建議書抄送至延壽縣總工會。延壽縣總工會根據司法建議書,向某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某公司接受了相關建議,自2024年起定期向鄧某支付傷殘津貼,并將整改結果以回函的方式進行反饋。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依法負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傷殘津貼是在職工因工致殘而退出工作崗位后定期享有的經濟補償,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在用人單位不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給勞動者造成負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發出司法建議書,同步抄送至總工會的形式,以柔性手段最終成功化解了近20年的執行問題。通過協調推進“一函兩書”制度,用人單位從被動強制執行轉變為主動履行,既有效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促使用人單位認識到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遵守法律規定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次性解決了勞動者勝訴權益保障問題,有利于引領社會法治意識養成。

          案例三

          江蘇省鎮江市司法建議助力工會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發揮監督作用

          【關鍵詞】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程序  監督  協同化解糾紛

          【基本情況】

          近年來,江蘇省鎮江市兩級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會程序問題易發多發。用人單位因未履行通知工會程序而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向鎮江市總工會發出《關于充分發揮工會監督職能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司法建議書》,提出如下建議:1.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2.設置工會接收通知的規范性流程;3.明確工會審查通知的操作要求;4.加強工會組織建設與職能宣傳。

          鎮江市總工會收到司法建議書后,高度重視、積極研商落實措施,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工會監督職能的作用發揮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于2024年6月13日復函人民法院,提出以下措施:一是聯合法院、檢察院、人社部門出臺專門意見指導用人單位規范履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程序;二是試行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監督預核查制度;三是大力推行“一函兩書”提升工會監督實效。

          2024年8月,鎮江市總工會、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鎮江市人民檢察院、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工會監督預核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指引(試行)》,在鎮江市建立和試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會監督預核查機制,進一步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實現矛盾糾紛前端預防化解。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負有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的義務,否則將構成違法解除,需承擔法定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工會監督機制虛化、職能發揮不充分等問題,遂向總工會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行為的合法性進行預先審查,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總工會積極回應,提出具體落實措施并與法院、檢察院、人社部門聯合出臺文件,構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會監督預核查機制,為進一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糾紛預防化解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四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規范小微放射診療機構職業病防治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職業病防治  電離輻射風險

          【基本案情】

          口腔和寵物等小微放射診療機構在未辦理輻射安全及放射診療許可,且未規范進行放射防護、未按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情況下,常年使用X射線設備開展放射診療活動,可能存在電離輻射風險。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2023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鎮海區檢察院)收到鎮海區總工會(以下簡稱區總工會)反映部分小微放射診療機構放射防護不到位可能存在職業健康隱患線索,經研判后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在聯合區總工會隨機抽取4家機構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基礎上,調取關鍵數據進行建模比對,發現19家機構無輻射安全、放射診療許可信息,20家未落實職業健康體檢要求。

          鎮海區檢察院經咨詢法學專家,明確小微放射診療機構涉及職業衛生健康、放射設備、寵物診療等具體監管事項,于2023年9月14日和22日,分別向區衛生健康局(以下簡稱區衛健局)、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鎮海分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鎮海分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職。同年10月31日,鎮海區檢察院組織區衛健局、市生態環境鎮海分局以及區農業農村局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放射衛生專家以及工會代表參加,明確行政監管職責,分類施策針對性整改,合力促進小微放射診療機構規范化建設。同年11月6日以工作推進會形式,進一步明確區農業農村局作為寵物行業主管部門常態化通報動態數據,區衛健局及市生態環境鎮海分局根據通報數據快速反應,跟進處置。

          截至2023年11月底,整改工作基本完成。針對許可不全,區衛健局和市生態環境鎮海分局全面排查全區72家機構,對籌建中的10家機構“點對點”指導許可審批事項。針對診療不規范和職業健康體檢問題,區衛健局對4家明顯違法機構予以罰款66600元,督促12家機構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針對射線設備管理不規范,市生態環境鎮海分局對4家輕微違法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相關行政機關同步約談小微放射診療機構,引導嚴格落實電離輻射污染和職業健康防治主體責任。2024年4月,鎮海區檢察院經跟進調查,確認整改取得實際成效。

          2024年5月,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寧波市檢察院)部署專項監督,督促行政機關針對存在嚴重問題的立案查處27件。同年7月,寧波市檢察院向牙科、寵物行業協會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市總工會同步送達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建議規范行業自律管理。同年8月,寧波市檢察院聯合相關行政機關建立協作機制,推動小微放射診療活動納入“雙隨機”及新業態跨部門聯合執法。

          【典型意義】

          隨著口腔醫院、寵物醫院的快速發展,小微放射診療職業安全問題日益引起重視。檢察機關與工會深度協作,從線索挖掘、案件辦理到成效評估全流程互動,協同聯動、雙向賦能,推動市域層面規范小微放射診療活動和職業健康防治工作,引導行業自律,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案例五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引入“12368”熱線助力工會化解農民工異地維權難

          【關鍵詞】

          法院“12368”訴訟服務熱線  農民工  拖欠勞動報酬

          【基本情況】

          2024年1月初,貴州籍農民工張某向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12368”訴訟服務熱線咨詢欠薪糾紛網上立案事宜。張某稱,自己在該區某項目工程做鋁板安裝工,承包勞務項目的個人拖欠其3225元勞務費,其現已不在廈門務工,不知如何維權。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研判后認為,該案標的額較小且爭議不大,張某異地訴訟有諸多不便,更適合通過“工會+法院”糾紛化解機制處理,遂引導張某至該區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進行調解。2024年1月31日,廈門市湖里區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受理后,將該案委派至街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首先聯系了項目組長,核實了張某勞務用工及勞務費支付情況,了解到承包勞務項目的個人稱需等工程款下來才能發放。為幫助張某快速取得勞務費,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將相關情況上報至“園區楓橋”基地,最終決定借助“工會+法院”構建的“一函兩書”工作機制向案涉工地項目部負責人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根據法律規定提醒其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律風險。該意見書發出后,項目部負責人立即向張某支付了勞務費3225元。

          【典型意義】

          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最關心的權益。欠薪糾紛關系勞動者生存利益的維護,保障其利益訴求快速實現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職能,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有效發揮調解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讓大量矛盾糾紛止于未發。針對農民工異地討薪難的問題,人民法院將“12368”訴訟服務熱線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前沿陣地,通過分析研判,將標的額小、爭議不大的案件引導至工會調解化解。工會發揮貼近一線優勢,及時通過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促使案涉項目企業全額支付勞務費。“工會+法院”協作機制和“一函兩書”制度的落實使農民工異地維權更加方便、快捷,降低了維權成本。

          案例六

          湖北省鄂州市“一函兩書”與司法建議書聯動化解某鋼鐵公司社會保險勞動爭議

          【關鍵詞】

          司法建議書  社會保險  勞動爭議

          【基本情況】

          2024年4月,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涉及4名勞動者與某民營鋼鐵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該企業以勞動者出具不繳納社保承諾書為由,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經過法院與“法院+工會”訴調對接工作室的多方共同努力溝通,最終勞動者與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勞動糾紛得以圓滿解決。這批案件反映出的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等勞動用工方面存在的問題,引起法院和工會的關注。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為預防和化解類似勞動爭議,鄂州市總工會和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建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與司法建議書聯動機制,推進勞動權益保護。通過初步摸底,該企業涉及同類型勞動用工問題的職工約有140名,用工違法的問題如不盡快解決,將持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與鄂州市總工會會商后,協同推進運用司法建議書、“一函兩書”制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5月13日,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該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書,并抄送市、區兩級工會,要求對勞動用工違法的問題進行整改。收到法院抄送的司法建議書后,鄂州市總工會指導區總工會立即向該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并當面送達。該公司收到司法建議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后,非常重視該問題并采取了三個措施:一是立即組織公司人事部門對全體勞動者社保登記和繳納問題進行了摸底和排查;二是對全部問題提出了整改方案;三是為全體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典型意義】

          此案是湖北省首例成功運用“一函兩書”與司法建議書聯動推進勞動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鄂州市總工會在不斷充分運用和完善“法院+工會”的聯動機制的情況下,探索建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制度與司法建議書銜接機制,及時向用人單位發出司法建議書和提示函,共同推動勞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有效預防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糾紛,為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法治保障,有效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案例七

          重慶市北碚區運用勞動法律監督聯動化解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資勞動爭議

          【關鍵詞】

          勞動爭議  加班工資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基本情況】

          張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職重慶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主要從事生產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雙方續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工時制度、基本工資等內容。張某在上班期間每日超時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張某加班費,故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支付張某加班費。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判決生效后,北碚區人民法院向某科技公司發送司法建議書,并根據工會與法院構建的勞動法律監督聯動機制、司法建議書抄送工會制度等制度機制,將司法建議書抄送北碚區總工會。北碚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向某科技公司發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提醒某科技公司應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同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區總工會根據司法建議書,通過查閱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執行勞動定額標準情況等,指導某科技公司對此前維權職工個人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并反饋了規章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整改意見。某科技公司向北碚區總工會復函,匯報了公司執行勞動定額標準情況,表示公司會在運營管理中逐步完善公司規章制度,強化管理、合規經營,對于加班、工作時間,將嚴格按國家標準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勞動爭議領域加班時間、加班工資與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認定問題,呈現出公司在該領域用工過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工會充分發揮“工會+法院”協同推進“一函兩書”工作機制,多管齊下,督促企業依法依規運行,共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一是司法建議書+“提示函”雙管齊下,共同督促企業核查并整改不規范用工行為,強化合規管理,與法院攜手融入社會治理大格局,“抓前端、治未病”,優化營商環境。二是做實跟蹤回訪,確保良性交流,在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同時為民營企業營造更好的法治環境,實現企業和職工雙贏。三是通過工會調解、法律援助、法院司法建議等關注轄區內企業勞動領域用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總結梳理普遍性、代表性、典型性問題,做強指導監督,對標對點開展“一函兩書”工作,助推企業健康良性發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案例八

          四川省都江堰市“檢察+工會”督促落實勞動者職業病防治監管責任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勞動者權益  職業病防治  安全生產

          【基本案情】

          四川省都江堰市部分汽車維修服務企業在噴涂作業過程中,未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也未監督、教育職工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部分企業職工甚至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進入噴漆房受限空間進行噴涂作業,健康安全存在嚴重風險。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2023年11月,都江堰市總工會在工作中發現部分汽修企業未為勞動者提供防護用品,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等“一函兩書”督促提醒后仍未改正,遂將案件線索移送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都江堰市檢察院)。都江堰市檢察院于2024年4月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現場調查、職工走訪等方式,查明轄區內部分汽修企業未向職工提供防護用品,或提供的防護用品不符合標準。經咨詢專家,汽車噴漆過程中產生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氣體,易造成呼吸系統疾病、神經系統損害等職業病危害。

          2024年4月8日,都江堰市檢察院組織市衛健局等部門及企業代表召開聽證會,邀請市總工會、汽修協會派員參加。聽證員一致認為,汽修企業未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應當立即整改。同年4月10日,都江堰市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向市衛健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建議對案涉汽修企業未按規定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同時,向市交通運輸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進一步規范汽修行業管理,指導行業協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定義務。

          2024年5月31日,市衛健局作出回復,對3家汽修企業依法責令整改,并處以警告處罰。該局將汽修行業納入2024年度職業病防治重點,聯合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等開展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專項行動。全市68家一、二類汽修企業已投入300余萬元用于開展職業健康體檢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更新配備符合要求防護用品3萬余件,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培訓4千余人次。推動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將汽修噴漆房參照有限空間予以管理,指導制定噴涂作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確保生產作業安全。汽修協會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建立標準化勞動防護用品推薦目錄,指導企業采購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

          都江堰市檢察院邀請市總工會跟進調查,確認案涉汽修企業已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制度得到完善。以本案辦理為契機,都江堰市檢察院與市總工會制定《關于共同推進勞動者權益保障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的協作機制》,構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協同保障勞動者權益新格局。

          【典型意義】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重要屏障。汽車維修服務行業,尤其是汽車噴涂作業產生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氣體的蘊毒空間,部分企業因重視不足和減少經營成本需要,勞動防護措施投入不足,極大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也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檢察機關加強公益訴訟監督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同向賦能,促進汽車維修行業職業病防治工作系統整治、全域有效治理,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安全,形成多元協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治理格局。

          案例九

          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規范勞動者高溫天氣津貼發放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勞動者高溫天氣津貼  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  類案監督

          【基本案情】

          貴州省冊亨縣位于貴州西南部,全年高溫多雨,夏季平均氣溫33℃以上。特別是每年6至9月,氣溫達到35℃的有60多天,戶外勞動者工作時中暑等情形頻發,但轄區內多家建筑單位、快遞企業、外賣公司等未落實發放高溫津貼規定,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2023年5月,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冊亨縣檢察院)收到冊亨縣總工會移送的轄區內建筑單位、快遞企業、外賣公司等未落實發放高溫天氣津貼規定的案件線索后,經初步調查核實,于同年6月30日依法立案辦理。經向相關部門走訪座談、調閱相關資料等方式查明:2021年至2022年的6至9月,冊亨縣日平均氣溫有109天達33℃以上,氣溫達到35℃的有60多天。《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檢察機關對縣城內的建筑工人、環衛工人、外賣員、快遞員、網絡維修工作員共100人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均表示未收到過高溫天氣津貼。

          2023年7月6日,冊亨縣檢察院就本案舉行公開聽證,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縣總工會代表及部分用人單位代表參加。聽證員一致認為,冊亨縣夏季氣溫屬于高溫天氣,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天氣津貼。

          2023年7月12日,冊亨縣檢察院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貴州省用人單位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的規定》等規定,依法向冊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全縣用人單位按規定向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縣人社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組織對轄區用人單位落實高溫天氣津貼政策開展專項排查,并督促用人單位向高溫天氣作業者482人發放高溫天氣津貼共計243399元。

          結合本案辦理,冊亨縣檢察院與縣總工會簽訂《關于建立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協作機制的意見》,共同構建用人單位高溫天氣津貼合規發放公益訴訟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通過提取轄區內用人單位工資明細表、氣象發布情況、貴州省高溫發放政策等信息,以數據碰撞比對,共發現相關問題線索40余條。黔西南州總工會同步向各縣總工會及各用人單位制發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協同推進轄區高溫天氣津貼發放工作,檢察機關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辦理相關案件5件。在檢察公益訴訟和勞動法律監督的有效協同下,有關企事業單位對766名勞動者依法落實了高溫天氣津貼法定待遇共計30萬余元。

          【典型意義】

          高溫津貼是保護勞動者在高溫環境下安全生產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津貼,屬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檢察機關針對高溫作業勞動者高溫天氣津貼未能落實的情形,通過公開聽證、檢察建議等方式開展精準監督,督促行政機關根據貴州省關于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的規定確定發放標準,推動用人單位及時發放高溫天氣津貼。強化“工會+檢察院”協作模式,構建相關法律監督模型,推動從個案辦理到類案監督,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案例十

          青海省總工會、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運用“一函兩書”協作機制保障快遞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權益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快遞企業勞動者  工傷保險  “一函兩書”

          【基本情況】

          2024年6月,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青海省檢察院)會同省總工會、省社保局、省郵政管理局等單位對全省范圍內快遞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進行數據比對,并向部分快遞人員了解情況,發現全省有60余家快遞企業存在斷繳或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形,存在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風險和隱患。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為維護快遞企業職工合法權益,青海省總工會與青海省檢察院建立“一函兩書”協作機制,以部門聯動機制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青海省檢察院在了解掌握本省快遞員的工作狀況以及工傷保險缺失的實際情況后,于2024年6月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進一步詳細調查后,青海省檢察院向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發出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建議其核查本省范圍內已取得郵政管理部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基層快遞網點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督促相關快遞企業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保障快遞員合法權益。

          省人社廳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分別向社保經辦機構和郵政管理局下發核查通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基層快遞網點未參加工傷保險問題排查工作,并建立基層快遞網點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會商機制,召集郵政管理部門及快遞企業代表召開工作會議,現場研究存在問題,分析研判工作態勢,提出解決措施。通過與企業溝通協調、宣傳法律法規等措施,督促企業落實整改。目前,斷繳、漏繳的53戶企業已正常繳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13戶企業已于2024年8月底全部登記參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典型意義】

          本案是工會運用“一函兩書”制度協同檢察機關辦理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公益訴訟案,為工會組織協同檢察院、人社等部門,在現有法律框架之內,不斷健全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了工作思路。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與工會開展了深入調研,梳理分析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情況,結合勞動者的實際需求,發揮檢察公益訴訟監督和勞動法律監督協同作用,積極穩妥推進問題的解決。

        【編輯:張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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